维权求助

更新时间: 2013年9月6日 8:44:00

时间:2013年9月5日
问题编号:4252
咨询求助:公司用救助金威胁签协议,百姓应该怎么维权?
电话:15095192252
姓名:王春雷
咨询回复律师:司志庆
咨询回复电话:86123158
 
咨询回复内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由于济南市尚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该规定实际中无法执行,多数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前,可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签订协议,对支付事实、未来权利义务承继进行约定。所以,回复:可签订协议,但应注意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合法合理为原则。
另又咨询:对于其弟弟的死亡,公司有无责任?答复:若其弟弟能够获得工伤认定,才可以由企业对其死亡承担法定责任;请其及家人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咨询工伤认定事项!
咨询求助人王春雷对上述咨询意见,电话表示理解和感谢!

时间:2013年9月10日
问题编号:4257
咨询求助:如何追回自己合理的医药费、误工费?
姓名:吕某
咨询回复律师:司志庆
咨询回复电话:86123158

我丈夫春节期间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后被人砸晕在地,当晚报110,第二天在县人民医院昏迷不清,后转院到地市医院,打人者已逃逸,目前听说做伤情鉴定有可能只是轻微伤,而打人者父母也不愿意赔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维权?如何追回自己合理的医药费、误工费?
回复:
该案件属于故意伤害纠纷,应由当地派出所受理、处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有关规定,受害人一方可要求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手续。待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若是轻微伤或更轻伤害,则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受害人一方可要求公安机关调解民事赔偿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有疑问,可随时再联系!

时间:2013年9月16日
问题编号:4260
咨询求助:被侵权了,该怎么维权?
姓名:李金庆
咨询回复律师:司志庆
咨询回复电话:86123158

回复:
李金庆,您好。
关于您的《[投诉举报] 不要以行政代替话语权》一信,我们已经仔细研读。我们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针对您在信中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做如下回复:
一、关于媒体的语言表述问题。
您强调“阅读了贵报2011年12月2日今日泰山09版题为《福娃两个家》的文章后,发现文中有四处错误必须更正。其中,一是把脑瘫症状四肢挛缩口水直流写成“口吐白沫,手脚抽搐”。”
因为我们没有看到该报道的全文,所以不能就某一部分的表达就说媒体侵权,毕竟媒体记者不是法律工作人员,也不是医务工作人员,他们对病患的病症把握程度和措词不一定有您那么专业和准确。
二、 关于“家庭寄养”和“家庭助养”的区别。
所谓“家庭寄养”是为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采取一
种养育方式。它既符合儿童成长规律和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寄养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家庭寄养的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服务机构、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及责任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所谓“家庭助养”是指针对儿童村某个家庭全部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定期资助。
就像您说的“家庭寄养”和“家庭助养”之间是有区别的,您的理解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还是强调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可能确实也没有做深入研究就撰写了这篇报道,确实有失偏颇。
三、 关于“寄养”问题。
以上已经阐述了,我国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了寄养的一些条件,至
于福利院的寄养业务也只有你们内部人员才了解,记者报道估计也是根据你们内部人员信息的透露才能编辑出来,我们做为律师没有经过调研是不好妄加判断的。
四、 关于“宋延喜家庭助养的时间问题。
您强调“宋延喜家庭助养的时间也不对,壮壮被宋延喜第一次领回
家是2011年1月30日而不是2010年冬。”这点福利院应该有书面记载吧?如果没有记载,有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证实也是可以的。
        至于您提到的“《福娃两个家》除以上四处错误外,报道内容也有不妥之处。”是否侵犯了壮壮本人的权益及您个人的权益,我们还需要跟您进一步沟通掌握更多的证据才能得出结论。
综上分析,您所谓的这个“侵权案件”我们认为需要有更详细的证据支持方能立案,如果您想以此提起诉讼,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结合书面材料证据及我们对相关案件的工作经验帮您解决相关事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