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谈 | ​张巧良代表: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保障公正司法

更新时间: 2023年3月13日 2:22:00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张巧良
 
关于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保障公正司法的建议
 
张巧良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形式是对一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改判或发回重审,所谓改发率就是上诉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数量占全部上诉案件数量的比率。近年来,二审程序的改发率较低,且呈逐年递减趋势。根据有关报道和资料,至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8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的二审改发率为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04个百分点;北方某省2022年1—5月,全省法院二审改发率为1.76%,同比下降0.23个百分点;南方某县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审案件在二审的改发率只有0.22%。
 
案件改发率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法院审判质量的提升,值得称赞。但是欣喜之余也要深思,超低改发率并不尽然是一审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而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夹杂负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二审法院改发前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如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还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判前沟通不当难免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致使二审偏离应有的中立和客观的角色。
 
2.改发案件程序复杂,诸如一审法院对发改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二审法院需提交庭员额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改发案件要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二审法院要坚持“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原则等。二审法官改发案件要层层通关、说服领导,期间还可能备受责问、质疑,改发案件不但不能得到激励,反而须承担巨大压力,严重挫伤了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更趋向于能维持就维持原判。
 
3.不少地方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将案件改发率作为评价一审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在改发率上竞相攀比,甚至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与审判绩效指标设定所导致利益考量改变着二审法官判决意愿,进而影响了改判率。
 
鉴于此,建议:
 
一是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在我国二审终审制下,二审程序合上诉审与终审于一身,在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中居首位的是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以实现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级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二审案件质量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加强对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增强二审程序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
 
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并不排斥良性互动,非良性沟通则应禁止,法院应当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体制,完善发改案件沟通机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减轻二审法官的压力,保障二审法官依法履职。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纯以裁判被改判或发回数量的多少,作为评判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违背了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增强各个指标的协调,科学统计并分析发改率指标。各地法院不应以改发率高低论英雄,反对盲目追求降低改发率,不倡导各地法院改发率攀比与竞争。鼓励二审法院强化二审监督纠错和矛盾化解职能,真正从办案质量提升入手降低发改率,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