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含有地名的“淄博烧烤”商标注册可行性之辩

更新时间: 2023年4月21日 1:40:00

近日,瞬间“火出圈”的莫过于深受美食爱好者喜爱、处处可见,但又独具当地特色的“淄博烧烤”。“淄博烧烤”可谓是抓住了流量的风口,在短时间内被全国人民追捧。那么火爆全网的“淄博烧烤”是否能够注册成为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淄博城市品牌进行推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关键词:普通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据检索得知,目前已有多个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淄博烧烤”的注册申请。
 
一、普通商标注册可行性之辩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该条款属于俗称的“禁注条款”,“淄博烧烤”中含有“淄博”二字,众所周知,淄博市系山东省辖区内的地级市,故已属于第十条一款(八)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烧烤”二字系该行业惯用的名称,不具有足以作为商标被识别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淄博”及“烧烤”两个词汇均不能被任何申请主体所独自占有。上述普通商标申请最终将会被国知局予以驳回处理。
 
二、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可行性之辩
 
地理标志保护起源于竞争法,其法理基础是防止假冒和混淆的竞争法益。但同时,地理标志保护所涉及的法益并不限于防止假冒和混淆,而是包括基于特定产品、特定质量、特定声誉、特定地理环境形成的特殊法益
 
“沙县小吃”“潼关肉夹馍”“合川桃片”“镜泊乡大豆”“寿光蔬菜”“镇江香醋”“南康家具”,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商标,它们与“淄博烧烤”的共同特点是由“地名”+“商品名/通用名”组成,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它们不被某一个市场主体所独占,而是属于符合使用条件的某个群体。上述这些商标都是集体商标,并且是集体商标中比较特别的一部分,即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在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中,有一些是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还有一些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者在商标文字构成上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功能及作用、注册条件以及使用和维权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着重体现的是成员与集体的归属关系,其功能是赋予作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生产经营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从而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其作用是把该地区企业的力量聚集起来,利用集体的声誉扩大影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除了具有普通集体商标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其指示产品的优良品质与该地独有的地理环境或者人文环境密切相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凸显其地源优势,由于这种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是不具有可复制性的,使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征,从而比含有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的商品更具有竞争优势。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因此,从该规定看,集体商标的标识中可以含有地名,且该地名不受行政区划级别的限制。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地,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先天缺乏商标应有的区分来源的功能,因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针对含有地名的商标,尤其是地名与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的审查,需综合考量标志整体的显著特征、知名度等因素。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常是“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之间的密切联系,其名称是在历史发展中约定俗成的,整体上属于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商标显著性的情形,不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因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是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并无特殊的审查要求。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在审查时,则需要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等特征,在审查实践中,需要申请人提交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以及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等证据。对于申请商标是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通用名称的情况,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满足: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
 
三、普通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可行性之辩
 
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作用是保障商品产地和质量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广义上说,地理标志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性标识,具有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共性,即建立起商品或服务与其生产者、提供者的对应关系并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从而将品牌溢价利润归属于对商品服务质量声誉做出贡献的经营者。同时,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知名度越高越容易遭遇仿冒,且可能面临淡化问题。另外,与所有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一样,地理标志制度的目的除了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禁止仿冒外,还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二者的定义即可看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在本质上存在相同之处,这也是《商标法》能够通过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原因所在。
 
证明商标的独特功能在于证明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并由控制该商标的组织通过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以保证商品品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其所代表的商品特定品质与地理标志指示的区域存在内在的因果联系,其本身即具有证明商标的特征及作用。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行保护,可起到持续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的作用,并使地理标志与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强化。
 
当地理标志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其权利范围的确定和保护规则,既要遵循《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又要兼顾地理标志的特殊性。注册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和禁止权的内容不同于普通商标注册人权利的内容。从专用权的内容看,注册人不得自行使用该商标,且许可权的内容存在明显限制。一方面,注册人只能许可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主体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而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修改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并公告,其内容包括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条件、使用手续、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其中,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最重要的使用条件。另一方面,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从禁止权的内容看,证明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范围虽然同样应及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证明商标的行为,但由于地理标志的特殊含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禁止权控制的行为主要是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标志使用行为。对于没有向注册人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使用人,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地理标志含义上的地名使用行为。而普通商标禁止权控制的行为是混淆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系同一经营主体提供或者认为其提供者存在特定关系的使用行为
 
四、结语
 
“淄博烧烤”带给了年轻人味蕾的冲击,使用最普通的食材,却成就了最符合现代人口味的美食,让淄博的大街小巷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只为品尝那“独特”的味道。无论“淄博烧烤”选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保护路径,还是突出原料和工艺的地域性采取地理标志的路径,乃至仅作为“地方名吃”所存在,此次的“爆火”已然使这座北方城市重新为全国人民所熟知。诸如电视剧《大染坊》的原型张启垣让东元盛染织在周村一炮打响,“北方瓷都”历经几千年的炉火淬炼,区号0533、鲁C、身份证地区识别号03……这一切都从侧面证明着淄博作为齐鲁第三城曾经的荣耀。淄博市作为山东省重要的地级市之一,愿独具特色的“淄博烧烤”能够成为淄博市乃至山东省的另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
 
注释:
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相关问题研究》,张志成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探讨》,管育鹰著,《知识产权》2022年第4期
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问题探析》,苏志甫著,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秦鹏  张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