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 张巧良:为解决政采投诉处理争议提供制度支撑

更新时间: 2025年9月25日 9:12:10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于2025年8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新法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决定类型、监督机制、数字赋能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回应,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提供了全面的制度支撑。

 

政府采购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领域,相关争议通常具有金额大、主体多元、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传统的“投诉—行政诉讼”二元解决路径周期长、成本高,难以满足供应商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需求。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既可实质性化解纠纷,又能倒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升治理效能。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与政府采购实践,探讨其带来的影响,以期对立法完善与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对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直接认定为投诉人与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该界定从根本上厘清了资格认定的核心依据,为各类权益受损主体进入复议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在以往实践中,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模糊往往成为权益救济的“隐性门槛”,部分与采购活动存在实质关联的主体因难以证明利害关系而被排除在救济程序之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彻底突破这一限制,将复议申请人的范围从直接当事人拓展至更广泛的权益相关方。换言之,不仅投诉人可就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申请复议,被投诉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同样享有救济权利;参与采购活动的成交候选人及未中标供应商,若认为处理决定影响其竞争权益,也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甚至因投诉处理决定导致合法权益直接受损的第三方,也被纳入救济范围。这种主体范围的扩大,使复议程序成为覆盖政府采购全链条、多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强化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优化管辖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将以下四类情形纳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提级管辖的范围,为破解基层管辖困境、提升复议公信力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据。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是更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

 

政府采购项目因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改善密切相关,易陷入地方利益博弈的复杂局面。基层在处理此类复议案件时,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局部利益牵绊,甚至出现基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状况。提级管辖制度的设立,为破解该困境提供了有效路径。供应商若遭遇上述不公,可依法请求提级管辖,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审理案件,从管辖层级上阻隔地方利益的不当干预。实践中,该机制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开展工作,杜绝为保护本地企业刻意设置技术壁垒或扭曲评审标准等行为。

 

优化审理程序

 

一是调查权为投诉事项审查提供关键保障。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赋予复议机关“当面询问、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调查职权,是推进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从程序性审查迈向实体性审查的关键制度突破。通过建立健全调查权的启动条件、运行程序和结果运用机制,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全面地搜集和核实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有效克服以往仅凭书面材料可能导致的信息不全、真伪难辨等方面的局限。此举不仅有助于还原争议事实,而且能够显著提升复议结论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功能。借助专业鉴定和现场勘查等技术手段,复议机关可以对专业性、技术性争议作出更为科学、权威的判断,从而依法公正解决纠纷。同时,通过当面询问当事人及相关方,有利于增强复议程序的参与性与透明度,提升当事人对复议结果的认可度。

 

从整体制度建构看,调查权的细化与完善是实现行政复议实质化解争议目标的重要支撑。它不仅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复议质量,而且将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作为解决政府采购纠纷主渠道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最终推动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

 

二是专家咨询为复议审理提供智力支撑。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系统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为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审查提供了制度支撑。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参与,有助于形成跨学科、多维度的专业评审团队,确保咨询意见覆盖案件所涉各类专业盲区。关于咨询意见效力,征求意见稿既肯定其作为复议决定重要参考的专业价值,又明确复议机构在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基础上的独立裁决权,实现专业咨询与依法裁决的有机统一。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案件,由复议机构主动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弥补内部审查资源的不足,这样的机制设计为案件处理注入权威专业支持。而书面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更将复议决策过程从“黑箱操作”转为“阳光透明”。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显著提升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公信力,更能从源头上降低后续行政诉讼发生率,节约司法资源,构建高效、权威的政府采购投诉纠纷化解体系。

 

明确自我纠错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方式,并需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该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复议阶段,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可大幅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冗长的复议流程,缩短争议解决周期,减少供应商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损耗。比如,某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时发现评审标准适用错误并及时自行纠正,可使项目更快回归正轨,避免错误延续导致的项目停滞。另一方面,主动纠错展现了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积极态度,可以有效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供应商看到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更有信心,更愿意参与后续采购项目。

 

建立证据豁免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引入调解过程中的证据豁免规则,即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承认、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换言之,该规定鼓励当事人在调解中更坦诚地沟通和提供信息,无须担心这些信息会在后续的投诉处理或其他程序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有助于更高效、更彻底地查明投诉所涉事实,促进纠纷的实质化解。

 

政府采购争议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和竞争策略,供应商在调解阶段可更坦诚交换信息,不必担心“言多必失”。此举能提升投诉调解的成功率,并间接抑制部分供应商的虚假、恶意投诉行为。通过营造安全、可信的调解环境,复议机关可更好区分正当维权与权利滥用,在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细化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精准聚焦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细化了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三类可变更情形,为复议机关纠正错误裁决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当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部门在裁定时适用法规有误或自由裁量幅度明显不当,复议机关无需先撤销原决定再要求重作,可直接作出新裁决。这种制度设计打破了“撤销—重作”的传统程序闭环,避免程序反复带来的时间拖延和资源浪费,有效减少程序空转。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

 

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明确要求,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该制度构建了层级监督的基础框架,即通过备案审查,上级可动态把握下级复议工作,及时察觉并纠正裁决中可能存在的偏差,从制度层面筑牢复议质量的“防火墙”。同时,该制度还能倒逼下级复议机关在处理重大案件时更加审慎规范,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政府采购法治环境,从根本上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复议制度的认同与信任。

 

二是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处置协调机制。换言之,若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泄露标底、操纵评审等违法违纪线索时,则应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实现行政复议与纪律监察的无缝衔接。该制度就像给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洁防线安装了“预警雷达”,突破行政复议程序仅聚焦纠纷裁决的局限性,将监督触角延伸至行政行为背后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审查,倒逼其严守纪律底线、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让每一项采购活动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加强信息化建设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提出要建设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第三十条将在线申请、在线审理、在线送达等核心环节纳入数字化管理。这一制度设计与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的整体趋势高度契合,为政府采购复议程序的高效运行奠定技术基础。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跨区域特性,信息化平台展现出显著的实践价值。未来供应商可通过平台实现一键上传投诉处理决定、在线完成费用缴纳、实时查询案件进展等,避免奔波往返,显著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复议机关借助数字化系统实现材料自动归集、流程节点可控、信息实时共享,大幅提升审理效率。这种转型不仅让政府采购复议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而且能够增强供应商维权的积极性,推动复议程序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水平。

 

总之,征求意见稿通过范围扩大、程序优化、标准细化、监督强化、技术赋能等多重制度创新,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提供了系统化的解决方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部门应主动适应新规则,健全内部复核、专家论证、风险预警机制;供应商应善用复议救济,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复议机关应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培训。三方协同努力,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法治愿景,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