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营活动中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的法律指引与实务建议

更新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9:09:40

在国民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持续深化的宏观环境下,融资性贸易因其“贸易为表、借贷为里”的实质,已被列为重点规范与整治的对象。此类业务模式,通常指参与方以商品买卖为形式,实质依托货权或应收账款等权益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它不仅扭曲了贸易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功能,而且因其结构复杂、隐蔽性强,易积累金融风险、引发多重法律争议。近年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颁布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以“十不准”为红线,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司法政策中强调,需加强对“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交易的实质审查。因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与大型企业,亟需在经营活动中强化合规意识,精准识别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与法律后果,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本指引将结合近年典型司法案例与裁判要旨,系统解析融资性贸易的核心识别要素、所涉法律风险,并从企业内部治理、业务流程管控及纠纷应对等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防范建议。

 

一、 融资性贸易的识别特征与司法审查路径

 

准确识别融资性贸易是有效预防风险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超越合同文本表象,探究交易实质。以下几方面特征是司法实践中重点考察的维度:

 

(一) 交易合意真实性缺失

 

融资性贸易的根本特征在于各方当事人并无建立真实货物买卖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旨在构建资金融通通道,而非进行实际的商品交换。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交易背景、磋商过程、沟通记录等,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意图。例如,在(20XX)最高法民终XX号案件中,多家关联企业在短时间内签订一系列买卖合同,形成封闭循环,交易价格呈现“高买低卖”或固定微小价差,明显违背商业常理。法院结合相关通讯记录,认定当事人之间缺乏关于货物规格、交付等实质性磋商,系列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这提示企业,必须确保每笔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完整的磋商痕迹。

 

(二) 交易结构与主体角色异常

 

为掩盖真实目的,此类交易常设计复杂的链条,引入多个“通道方”。

 

1.主体关联隐蔽:参与交易的多个企业之间,往往在股权、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上存在隐秘关联。

 

2.经营资质与业务错配: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营历史等与交易规模严重不符。例如,一家科技公司频繁进行巨额钢材贸易。

 

3.功能定位单一化:部分中间方仅负责签署合同、流转票据,不承担货物验收、仓储、运输风险及市场波动风险,实为资金“过桥”工具。企业需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警惕功能异常的主体。

 

(三) 履约过程缺乏实质内容

 

这是融资性贸易在物理层面最易暴露的特征,集中表现为“货物流”与“资金流”的虚构。

 

1.货物空转(“走单不走货”):交易中仅有货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的流转,而无对应实物货物的实际交付、运输或仓储转移。在(20XX)京民终XX号案中,法院因《出库单》记载的发货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主体且无物流证据,认定货物未实际交付。

 

2.资金循环异常:资金流向常呈现以下特点:(1)快速闭环回流:资金经过链条周转后,短期内回流至最初出资方或其关联方;(2)支付与履约脱节:付款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进度严重不匹配,如未收货即付全款;(3)收益固定化:各方收益表现为固定的价差或费用,与货物市场价格波动无关,实为预设的利息。

 

(四) 风险收益机制违背商业逻辑

 

真实的贸易必然伴随价格波动、货物损毁、交付迟延等商业风险。而融资性贸易常通过合同条款刻意消除此类风险,例如约定买方放弃验货权、卖方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价格锁定等,形成“零风险贸易”。同时,其利润来源是固定的资金占用费,而非正常的商业价差或服务报酬。

 

二、 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后果

 

(一) 民事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被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融资性贸易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等文件,被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掩盖实质上的资金借贷关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通过“穿透式审查”,重点关注:(1)交易结构的闭合性与循环性;(2)交易条件的异常性;(3)履约证据的缺失等。

 

2.财产返还与损失分担: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融资性贸易案件的具体应用中:

 

(1)本金返还:资金提供方(通常形式上的买方)无法再依据无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货款”,其请求权基础将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即只能要求资金收取方返还所获取的本金。

 

(2)过错认定:这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会重点审查各方对“贸易虚假性”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深度。

 

(3)对于资金提供方,如果其明知或应知交易缺乏真实贸易背景,仅为获取固定收益而出借资金,甚至主动参与交易结构设计,则会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过错。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可能不被支持,甚至需自行承担部分本金损失。

 

(4)对于资金通道方,若其仅是被动配合走单走票,收取微薄手续费,法院可能认定其过错程度相对较低。

 

(5)对于实际用资方,其作为融资需求的发起者和资金的实际使用者,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

 

3. 担保措施落空:为融资性贸易中所谓的“买卖合同”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因其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买卖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二条)。

 

(1)担保人免责: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原则上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人自身存在过错,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2)“独立保函”的例外与风险: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可能要求对方提供“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但需注意,在融资性贸易背景下,若保函所依附的基础交易被司法确认为虚假无效,受益人(资金提供方)的索赔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索款”,担保银行有权拒付,且独立保函本身也可能因涉嫌掩盖非法目的而被认定无效。

 

(3)物保的处置困境:即使设定了抵押或质押,因主债权合同无效,抵押权或质权的基础丧失。权利人试图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债权的路径将受阻,相关担保财产需恢复原状或重新确定归属。

 

(二) 行政监管与问责风险

 

1.内部纪律处分: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职务调整乃至撤职等处分。

 

2.经营考核负面影响:相关业务收入及利润在考核时将被核减,影响企业绩效评级与管理层薪酬。

 

3.持续强化监管:企业可能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面临更频繁、更严格的专项审计与检查,后续融资与业务开展受限。

 

(三) 刑事犯罪风险

 

融资性贸易操作中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红线:

 

1.合同诈骗罪:若融资方虚构货物、伪造单证骗取资金,可能构成此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配合“走票”而虚开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犯罪。

 

3.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国企工作人员违规决策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此类犯罪。刑事案件启动将导致民事程序中止,企业资产可能被查封冻结,商誉严重受损。

 

三、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构建要点

 

为从根本上杜绝融资性贸易风险,企业应建立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

 

(一) 强化治理层意识与合规文化建设

 

1.树立正确业绩观:董事会与管理层应摒弃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规模、粉饰报表的短视行为,确立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的长远战略。

 

2.开展常态化培训:定期对业务、风控、财务、法务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使其熟知融资性贸易的形态、危害与识别方法。

 

(二) 严控业务流程关键环节

 

1.深化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建立客户准入负面清单。调查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综合评估其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涉诉情况、行业声誉。对背景复杂、业务突兀的交易对手保持高度警惕。

 

2.实施合同实质性审查:风控与法务部门需深度参与重大合同审核,重点审视:交易背景真实性、定价市场公允性、交付验收条款可操作性、风险分配合理性、付款与履约关联性。杜绝“免验货”、“锁价无风险”等异常条款。

 

3.加强履约过程动态监控:

 

(1)货权管理:对于大宗商品,优先使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仓库监管,核实仓单真实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盘查。完整留存货物来源、质检、运输、仓储全链条单据。

 

(2)资金支付管理:财务付款须严格依据合同及经确认的履约凭证(如收货单、质检报告)。对大额预付款、付款节奏异常的交易设置特殊审批程序。

 

(3)票据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内容与收货、付款情况逻辑一致,严禁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开票行为。

 

(三) 完善中后台监督与科技应用

 

1.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门应定期对贸易业务进行专项审计,聚焦交易对手集中度、预付/应收款项异常、是否存在闭环交易及固定收益模式等风险信号,建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2.推动科技风控赋能: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交易背景真实性核查模型。通过整合物流、发票、资金等外部数据,实现“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自动比对与监控,智能识别可疑交易模式。

 

3.健全举报问责机制:设立畅通的内部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一经查实存在融资性贸易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严肃追责,形成震慑。

 

四、 涉诉纠纷的应对策略

 

若企业卷入相关诉讼,应积极、专业应对,以控制损失。

 

(一) 诉前充分准备

 

立即组织跨部门团队对涉案交易进行全面自查,系统梳理并固定所有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磋商记录、上下游真实合同、物流单据、仓储记录、质检文件、付款凭证及合规发票等。同时,客观评估自身在交易中的责任。

 

(二) 诉讼中聚焦核心争点

 

1.力证交易真实性:向法庭清晰、完整地呈现证据链,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市场化的定价、合理的商业风险承担以及正常的利润来源。

 

2.辨析法律关系本质:即便交易包含融资元素,也应着力论证其属于供应链金融中的正当安排(如预付账款融资),强调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融资的从属性,与纯粹以贸易为幌子的借贷进行切割。

 

3.妥善应对刑民交叉:如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应主动向法院说明,审慎评估并主张“先刑后民”或线索移送的必要性,避免在事实不清情况下承担不利民事后果。

 

4.精准主张权利: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基于各方过错比例,就本金返还及损失分担提出具体、合理的诉求。

 

在金融监管政策持续收紧、司法审查标准日趋统一的当下,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已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生死线。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试图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模式,均不可持续且代价高昂。唯有回归主业,坚守贸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底线,不断完善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风险内控体系,方能行稳致远,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通过案例与规则持续明晰边界,旨在引导市场回归本源。企业应主动顺应监管趋势,将合规要求深度融入发展战略与日常运营,使之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作者:崔玉同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