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变娃多多:一场撕开中国家族企业传承痛点的法律博弈
更新时间: 2025年7月17日 15:04:50
2025年7月,一纸诉状使“布鞋首富”的创业传奇遭到反讽,其倡导的“家文化”理念受到质疑,一场牵涉340亿资产、横跨内地与香港的家族遗产纠纷不仅使娃哈哈集团面临继承难题,亦揭露了中国家族企业传承的痛点,娃哈哈集团的继承风暴为中国家族企业敲响了警钟:“血缘延续可以是隐秘的,但财富传承必须是阳光的”。
01、商业巨人的落幕与其他继承人的浮现
1986年,宗庆后担任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经理,借14万元承包该经销部,通过代工“中国花粉口服液”掘得第一桶金。1987—1991年,任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厂长,1988年自主研发的“娃哈哈儿童营养液”问世,广告语“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家喻户晓。
1991年起其担任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带领娃哈哈不断发展壮大。他以“蛇吞象”的魄力收购杭州罐头厂,推出营养快线、AD钙奶等爆款产品,将娃哈哈打造成中国饮料行业首个年营收超700亿元的巨头。2006年,面对达能欲强行低价并购娃哈哈部分资产,宗庆后强硬反击,最终赢得“达娃大战”,保卫了民族品牌尊严。
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逝世。其女宗馥莉在此后逐步接过娃哈哈的管理重担,2024年8月,宗馥莉出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继承了宗庆后在娃哈哈各公司的股份、法人或者董事职务。2025年5月,宗馥莉接任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然而,2025年7月,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分别在香港法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并分割宗庆后留下的巨额信托资产及娃哈哈集团29.4%的股权,香港法庭审理巨额信托资产分割纠纷,杭州中院则上演了“股权争夺战”。
三名原告主张宗庆后于2003年通过汇丰银行设立离岸信托,每人应得7亿美元信托资产(总额21亿美元),但信托仅以《LetterofWishes》(意愿书)形式存在,未完成香港《受托人条例》要求的书面登记。原告另提交汇丰银行账户流水及宗庆后邮件指令截图,证明宗庆后为其设立的信托资金已被宗馥莉转移3亿美元,进而要求冻结信托账户并追讨剩余3亿美元缺口。宗馥莉方则辩称该账户为东南亚业务储备金,110万美元转出系支付越南工厂设备尾款,并提交采购合同佐证。香港高等法院已延期至2025年9月10日作出首轮裁决,需等待杭州法院对股权性质的认定结果。
02、离岸信托与遗嘱的效力对抗
这场纠纷的核心,实质是两份“传承文件”的效力博弈:一份是原告口中“2003年设立的离岸信托”,一份是宗馥莉持有的“2020年遗嘱”。案涉两份传承文件均存在效力瑕疵,这使得看似简单的“文件之争”,实则藏着跨境财富传承的典型陷阱。
支撑三原告主张的关键证据是一份《Letter of Wishes》(意愿书)。但这份意愿书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巨大隐患,原因在于它并未按香港《受托人条例》完成正式契约登记,仅为“意愿声明”。在香港法律中,“意愿书”更像一种“君子约定”,而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信托契约。这便为被告方的抗辩提供了切入点:从形式要件上讲,案涉信托并未成立,若信托已经合法成立,那么作为非受益人的宗馥莉为何能操作账户资金?被告方关于“转出的110万美元实为越南工厂设备尾款,相关账户是东南亚业务储备金,并非个人信托资产”的回应亦暗含该信托并未合法成立之意。
被告手中的“王牌”则是宗庆后2020年立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声明“境外资产由独女继承,他人不得主张”。但这份遗嘱形式以及“合法性”同样被质疑:见证人为两名娃哈哈高管,无家族成员或律师签字,更未经过公证。目前该遗嘱的形式以及效力成为公众与法律界讨论的重点。若宗庆后遗嘱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便具备法律效力,见证人瑕疵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若该遗嘱为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方为有效。
遗嘱存在的效力瑕疵亦成为原告向被告抗辩的有力支撑。原告方提交了2005-2015年间宗庆后向美国账户汇款280万美元并备注“子女抚养费”的记录以证明宗庆后生前承认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目前,原告已提交宗继昌1989年出生证明(父亲栏为宗庆后),并申请调取宗庆后2023年在浙一医院的血液样本进行DNA比对。若遗嘱因形式瑕疵被确认无效且鉴定证明原告确为宗庆后亲生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原告享有与被告同等继承权。
03、家族企业传承中的痛点
从法律层面看,两份文件的“形式缺陷”都成了对方攻击的靶子——信托缺登记,遗嘱缺中立见证。这恰恰是许多中国企业家的共性问题:重视“内容约定”,却忽视“法律形式”,总以为“自己写的、有人看见的就是有效的”,却不知法律对“传承文件”的形式要求,远比想象中严格。
香港与内地的规则碰撞这场纠纷的复杂之处,远不止“文件之争”。娃哈哈的资产横跨境内外,香港法院审理信托效力,杭州法院审理股权继承,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让案件陷入了“互相等待”的僵局——香港法院已延期至9月裁决,等待杭州的DNA鉴定结果;而杭州法院的股权分割,又不得不考虑香港对信托资产的认定。这种“拉扯”,本质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财富传承工具”的认定差异。目前,两地法院的“互相等待”其实是一种务实选择:香港等待DNA鉴定确认亲子关系(这是主张继承权的前提),内地等待信托效力认定(避免股权分割后与境外资产归属冲突)。但这种“协调”是个案幸运还是普遍规则?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对于大多数家族企业来说,若传承规划初期没考虑“法律适配”,很可能在纠纷发生时陷入“两边不认可”的绝境。
宗庆后家族的纠纷,与其说是“意外”,不如说是“必然”——它集中暴露了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在跨境财富传承中的典型缺陷,也给出了清晰的“避坑指南”:
1.别把“意愿”当“法律”。宗庆后依赖的“离岸信托意愿书”和“非公证遗嘱”,本质是把“个人意愿”等同于“法律文件”。但法律对传承工具的要求极严:离岸信托必须完成登记、明确受托人权责;遗嘱需中立见证(避免利害关系人)、最好公证;跨境资产要明确“适用哪国法律”。这些“形式细节”,恰恰是效力的核心。
2.提前覆盖“所有潜在继承人”。非婚生子女的争议,根源是“传承规划时的回避”,与其等到纠纷发生再辩解“这是个人隐私”,不如提前通过家族协议明确: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其权益如何安排?哪怕是“给予一定现金补偿,不参与股权继承”,只要写进法律文件,也能避免后续拉扯。
3.跨境资产要“分域规划”。境内外资产的传承规则不同,不能“一套方案用到底”。比如境内股权,可通过家族信托、公司章程(约定股权继承规则)提前隔离;境外资产,要符合当地法律对信托、遗嘱的形式要求,最好找两地律师共同把关。跨境传承的关键,是“让资产在各自的法域里,都有合法的传承依据”。
4.企业传承要“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娃哈哈的经营震荡,说明“股权继承”与“企业经营”深度绑定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提前明确:谁继承股权?谁负责经营?可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让股权分散但经营权集中,避免“继承人争股权=企业失控制”。
“清华五道口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指出,在我国的470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可能超过半数即近2800万家在财富传承过程中消亡。”传承不是“死后安排”,而是“生前规划”,宗庆后家族的340亿遗产争夺,与其说是一场“豪门恩怨”,不如说是一堂给所有中国企业家的“传承公开课”。它告诉我们:财富传承从来不是“写份遗嘱、设个信托”那么简单,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兼顾“资产分拆”“跨境适配”“家庭关系”“企业稳定”四大维度。更重要的是,传承不是“死后才需要考虑的事”,而是要在身体康健、家族关系尚缓时提前布局——毕竟,法律能解决“规则问题”,却无法弥补“规划缺失”;能分割资产,却无法复原破碎的家族和受损的企业。这场纠纷的最终裁决尚未可知,但它留下的警示已经清晰: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最好的传承,是“生前就把所有可能的争议,都化解在法律文件里”。
值得深思的是,世界各地的家族富豪,财富传承为其不可忽略的重大问题,区别在于,不同家族财富传承的结果截然不同,部分家族安然完成财富的代际传承,部分家族则在财富代际传承中销声匿迹。“人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家族创业者或许应当注重继承的内容以及形式,构建无懈可击的继承堡垒,保障家族财富顺利传承。
作者:雷敏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