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高级合伙人崔玉同、律师张梓楦办理涉外案件入选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5年9月7日 8:50:17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康桥高级合伙人崔玉同、律师张梓楦代理的山东某农业公司诉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上海某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

 

 

山东法院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确保中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俄罗斯、法国、荷兰、奥地利、韩国、泰国、越南、新加坡、阿联酋、多米尼克等国家及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件类型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商事侵权、商事担保、海上运输、海事保全、海上人身损害责任、国际仲裁和司法互助等领域。

 

案例具体体现了山东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以下特点:一是平等保护利益与对接域外规则。案例涉及多法域主体,法院准确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尊重国际商事惯例,维护跨境交易安全。二是实质化解纠纷与提升审判效率。快速扣押船舶促成当事人和解,多起案例运用调解智慧实质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互免证据公证认证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三是护航对外开放与警示发展风险。股权质权纠纷明确跨境担保效力,助力企业防范交易风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解读了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提振了境外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创业的信心。

 

康桥办理案件案情简介

 

山东某农业公司与阿联酋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为承运人,上海某船务公司为签单代理人。货物抵达阿联酋目的港后发现货损,阿联酋某公司通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联合检验。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委托出具的《MEHDI公司检验报告》认为货损可能与装货港装箱前货物质量较差或保质期缩短有关。阿联酋某公司委托出具的《UNIVERSAL公司检验报告》认为货损系在航行期间未维持规定温度所致。阿联酋某公司将索赔追偿权转让给山东某农业公司,山东某农业公司诉请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上海某船务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农业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权益转让书、集装箱温度记录、提单流转记录等国外形成的文件均属于私文书证,因本案标的物货值不高,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互相免除对方外国私文书证公证认证义务的《确认书》,放弃对证据形式要件的抗辩,由法院审查实体内容。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检验报告等证据审查认定,判决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上海某船务公司系签单代理人,不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本案是国际海运货损纠纷典型案例,涉及我国农业公司与阿联酋、新加坡等多国当事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涉外海事纠纷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以及平衡当事人权益的裁判思路,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其裁判思路和结论对中国出口企业处理跨境贸易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案系对《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法律适用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有效助力中国企业出海,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号: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