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律师代理案件入选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6年4月30日 18:09:28

4月29日下午,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康桥合伙人焦阳、律师姜明强代理的“劳动者虚构病假事由逃避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盖某某与某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盖某某有下列情形之一,某能源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某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请假的;……”2021年5月16日,某医院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一份:“姓名盖某某,临床诊断:高血压、慢性肾病。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服药治疗休息,低盐低脂饮食。”盖某某持该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一年。后某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经我院核实,盖某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我院只有一次就诊记录,就诊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进行了14碳呼吸实验检查。该就诊记录与2021年5月16日诊断证明上的时间及内容不相符。”2023年2月27日,某能源公司以盖某某提交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骗取病假一年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盖某某的劳动关系。盖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盖某某和某能源公司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盖某某请求某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能源公司请求其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能源公司与盖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请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某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盖某某所持的诊断证明载明时间及内容与其就诊记录不符,难以证明该诊断证明所载病情的真实性。除诊断证明外,盖某某未能举证其可能患有诊断证明记载疾病的其他证据,亦未能举证其对相关病情做过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无法证明请休病假事由的真实性。因此,某能源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盖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清晰地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之一。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负有如实、诚信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长期病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与双方的信赖基础。司法裁判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认定,并未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而降低对劳动者诚信义务的要求。该判决不仅维护了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用工管理的权利,更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价值导向:诚信、健康的职场环境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与维护,任何一方违背诚信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源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未来,康桥将进一步深化专业能力,以精益求精的法律服务回馈客户信任,以个案公正推动行业规范,书写新时代法律服务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