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宁,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担任中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组织委员,现为康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
民商诉讼代理 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顾问
代表业绩
顾问单位方面:
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傲表计(济南)有限公司、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办事处、济南小步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彩世纪(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此外,崔晓宁律师还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黄金有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业务方面:
陈某诉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案金额260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盈海集团债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3600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办事处诉鑫帝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200万元。
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1000万元,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黄金鑫意首饰公司与张某执行回转纠纷案,涉案金额1亿元;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诉包头鲁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涉案金额2200万元;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诉工行历城支行执行异议诉之诉案,最终法院裁定汇欣担保公司在招行济南分行处账户保证金已形成特定化,设立有效质权,招行济南分行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刑事辩护业务方面:
李某贪污、受贿案,其受贿金额210万元,贪污19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廖某运输、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3公斤,作为其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律师,最终廖某由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耿某贪污罪,涉案金额5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耿某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杨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20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系自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同案犯构成盗窃罪,判处杨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其他同案犯三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
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500多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其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除外,崔晓宁律师还为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张某受贿案、刘某故意伤害案、赵某非法经营案、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林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等提供辩护。
非诉业务:
山东丰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购滨州运通生物质热电公司项目;
济南金控集团收购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
山东省冶金研究院企业改制项目;
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山东黄金鑫意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黄金鑫意珠宝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项目;
山东省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尽调项目
济南市中央商务区拆迁项目等。
工作经历
2012年7月至今,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教育背景
2005年至2009年,山东政法学院攻读法学学士学位;
2009年至2012年,渤海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