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言秋,男,汉族,中共党员,现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建设工程
代表业绩
1、胡某诈骗案,二审接受委托,为其减少1年刑期、4万元罚金;胡某诈骗案,一审大幅度改变量刑(刑期、罚金)建议;
2、焦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在两次开庭后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焦某被羁押280天之后重获自由,获得国家赔偿;
3、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促成3人解除取保候审;
4、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办理取保候审;
5、张某非法经营、催收非法债务案,法院阶段打掉催收非法债务罪;
6、崔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庭前会议打掉敲诈勒索罪,审理阶段打掉强迫交易罪,只保留了寻衅滋事一罪;
7、高某故意伤害案,公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8、高某寻衅滋事案,法院阶段改变检察院量刑建议;
9、曾某跨国电信诈骗案,检察院阶段为其争取到自首情节;
10、周某代替考试案,检察院阶段为其争取到拘役并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支持;
11、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较好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支持;
12、于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较好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支持;
13、张某帮信案,流水4000余万,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14、于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15、季某盗窃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16、刘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工作经历
2006.09-2018.02 在新疆公务员岗前培训,某县党政机关、组织和政法部门工作
2018.03至今 在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2003.06-2006.09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09.09-2011.12 新疆大学
社会职务
1、济宁市教育家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2、济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