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从实用艺术作品视角谈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

更新时间: 2023年4月24日 2:13:00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如何通过法治保障创造者智力劳动成果,占领市场先机,是实务中常见的难题。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和文化需求增强,日常生活中人们除了追求产品的实用性,也关注相同产品的美感,追求其艺术性,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出现多元化发展。本文将以实用艺术作品视角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对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进行介绍,进而启发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的思维模式。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顾名思义,实用艺术作品包括“实用”和“艺术”两方面。凡有实际用途的或混合于某一实用物品中的艺术创作,不论是手工艺品还是以工业方法生产的作品,均为实用艺术作品。常见的实用艺术作品有富有美感的家具、由陶瓷工艺成型的器具(如:碗、杯子等)等日用工艺品,也包括有一定造型和色彩装饰的台灯、钟表、玩具积木、香水瓶、有图案设计的地毯等。
 
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与维权的选择
 
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具有艺术性,可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同时其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和审美意义,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基于该性质和特点,也可采用外观设计或者商标进行保护。以下分别从著作权保护、外观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三个角度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进行阐述。
 
(一)通过著作权保护与维权的方式
 
1.采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将“实用艺术品”列为保护客体,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品”(worksofappliedart)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允许成员国规定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范围和条件,同时特别强调:如果实用艺术品的来源国没有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专门保护,实用艺术品应作为“艺术作品”(artisticwork)受到保护。
 
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为期25年的保护。根据该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相应保护,因此对国民完成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可以消除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外国国民与我国国民著作权方面的差异和不平等待遇。
 
2.要点提示
 
(1)实用艺术作品取得权利时间
 
实用艺术作品创作完成时取得著作权,不必诸如专利、商标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及审查符合条件后取得专利权或者商标权。依据为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实用艺术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该著作权存在变数。如果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被相关部门认定该实用艺术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时,无法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将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
 
(2)实用艺术作品不保护实用性,只保护艺术性的原理
 
实用艺术作品是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但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实用功能属于思想的范畴。故在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时,需要将其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只保护其艺术表达,不保护其实用功能。那些在物理或观念上无法分离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否则无异于保护思想,有违著作权法立法目的。
 
(3)实用艺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标准
 
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需要满足作品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满足美术作品的特殊要件。具体而言,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在独创性要件判断过程中,该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美术作品的创作高度。
 
3.维权方式
 
实用艺术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取得权利,权利人可选择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版权登记也可自行保存设计底稿,该过程应注意相关数据的电子留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通过公证、投诉等方式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鉴于侵犯著作权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可能,权利人可以启动刑事诉讼,打击力度可能更大。
 
(二)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维权的方式
 
1.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与实用艺术作品存在重合,但其对艺术性要求低于实用艺术作品。
 
2.要点提示
 
(1)实用艺术作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
 
按照专利申请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申请文件,经过初审后,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算。
 
(2)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标准
 
实用艺术作品自公告授权之日即获得权利,不论艺术作品的区别设计是否为现有设计或者为现有设计的组合。但是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任何人可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提起该专利的无效宣告。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决定生效后,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3.维权方式
 
在专利有效的前提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发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方式解决诉讼纠纷,但不能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诉讼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存在不稳定的可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被告常用且较为有效的抗辩方式。
 
(三)通过商标权保护与维权的方式
 
1.采用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要点提示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应具有显著性,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麦当劳或者肯德基的三位立体雕塑注册了立体商标,但是诸多实用艺术作品不存在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因此采用商标保护实用性艺术品需要根据具体需求,并结合该作品是够能够符合独创性要求进行规划。
 
3.维权方式
 
同样的,与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同,侵犯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
 
三、实用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方式维权失败的案例及原因
 
鉴于实用艺术作品通过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的方式的问题较为明确,本部分通过两个案例基本介绍,对实用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案例1:
 
涉案作品即使进行了版权登记,但因登记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案情如下:
 
1.当事人及案由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2.案情与裁判情况
 
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以美公司)将其展示化妆品的美妆一体柜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据此主张其美妆一体柜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指控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族公司)抄袭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侵权指控成立,遂判决新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不具独创性,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其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遂改判撤销原判,驳回冠以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例2:
 
涉案作品未进行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但因登记作品不实用性和艺术性混同、不能分割,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案情如下:
 
1.案例当事人及案由情况
 
原告魏繁与被告广州玖茄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2.案情与裁判情况
 
魏繁以其拥有的一款雪茄盒产品的实用艺术作品底稿,主张广州玖茄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雪茄盒的独创性和艺术性体现在书形设计、波浪纹设计槽等,上述布局与便携保存雪茄的功能密切相关,而为实现该功能,不同设计人的选择是有限的,由此可见,即便涉案雪茄盒的布局具有艺术性,其艺术性也与实用性混合,无法分离,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驳回原告魏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著作权保护方式维权失败的原因
 
案例1中,因为涉案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割,不能构成作品。案例2中,涉案作品虽然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割,但因其艺术性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另外,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难点,对于实践中少见的实用艺术作品更是如此,导致适用审查标准不同。因此,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慎重考虑实用艺术作品的价值。
 
四、小结
 
一般情况下,实用艺术作品可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并辅助商标保护,构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基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同样的,对于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可参考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加大保护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韩苗苗  高泽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