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知产律师视角下的郑渊洁告别事件

更新时间: 2023年4月25日 2:22:00

2023年4月18日,郑渊洁微博发布《郑渊洁告别书》,表示“商标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我知难而退。别了,商标维权”,悲愤之情溢于言表。该告别书像一枚深水炸弹,在知产领域掀起巨浪,并持续引发公众关注。童话大王以封笔抗争的姿态,在知产维权领域留下了一个落寞不甘的背影。
 
本文暂且搁置价值评判,仅站在知产律师的专业角度,梳理郑渊洁商标维权案件中的攻防点,及法院的裁判观点。
 
进入正题之前,需辨明一个概念,即郑渊洁所说的“商标维权”是何含义,具体攻防模式是什么。
 
截至2023年4月20日,威科先行网站公开的判决书中,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系郑渊洁的维权公司,下文将该公司与郑渊洁合称为“郑渊洁方”)所涉商标案件的案由均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为便于理解该案由,需了解商标无效的流程:A的商标经核准注册,若B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决定;若B的无效理由成立,则A的商标自始无效,反之,A的商标得以维持;无效决定出具后,A、B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案由即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简言之,在商标无效纠纷中,郑渊洁方是“攻”方,商标权人是“守”方,郑渊洁方提出的每一条无效宣告理由,都是一个进攻点,商标权人必须一一守住,有任何一点未能守住,都算郑渊洁方进攻成功,商标自始无效。
 
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郑渊洁对第9909972号“舒克”商标、第7331256号“皮皮鲁及图”商标、第10409714号“卤西西”商标等多枚发起过无效宣告请求,大多数无效成功,少数得以维持。法院裁判观点对于理解商标法相关条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梳理如下:
 
一、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是指,已注册的商标侵害公共利益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2019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用绝对理由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一)争议商标是否以欺骗,不正当手段注册
 
(2022)京行终5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舒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批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舒克公司认为,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间的相对利益,原审判决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审理。
 
二审判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舒克公司官网上的宣传、介绍等证据来看,可见舒克公司对该事实(郑渊洁角色“舒克”的知名度)亦已知晓。在此情形下,舒克公司仍先后申请注册了20余枚与“舒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句话总结:故意批量注册近似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绝对无效事由。(类似案例“(2020)京73行初6073号”)。
 
(二)争议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郑渊洁方主张商标权人注册“皮皮鲁”商标,其行为:1、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皮皮鲁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2、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产生不良影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为便于阅读,本节将多份判决书的内容加以整合,包括(2020)京73行初17396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10150号判决书)
 
法院判决: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商标法体系中的绝对条款,对其判断主体应当是全体社会公众,而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否则就难免将商标法体系中的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混为一谈。商评委裁定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皮皮鲁公司这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属于法律适用主体错误。2、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从该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本身进行考虑。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皮皮鲁”及经艺术设计的“LLP”构成,该标志的汉字部分和英文部分均为臆造组合,本身并无不良的固有含义和负面影响。3、不宜将商标使用结果所可能导致的消费者误认误购作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判断依据。
 
一句话总结:判定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应当看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是否侵犯公众利益,不考虑主观恶意,亦不考虑是否混淆。
 
二、无效宣告的相对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是指,已注册的商标侵害特定人利益的(《2019年商标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用相对理由申请宣告商标无效,通常需在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提出。
 
(一)商标权人是否侵犯郑渊洁方在先权利
 
1、(2020)京73行初17396号案件中,郑渊洁方主张商标权人在第44类服务注册“皮皮鲁”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院判决:诉争商标注册超过五年,被告以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主张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
 
一句话总结:以相对理由宣告商标无效,需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2、(2018)京73行初10694号案中,郑渊洁方主张,东胜公司在16类纸巾商品上注册的“舒克”商标,侵犯了郑渊洁方童话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东胜公司认为,郑渊洁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角色名称的知名度能够及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
 
法院判决:在认定某一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权利人所主张的对于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角色名称的知名度;二是诉争商标标识与角色名称的近似度;三是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四是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是否属于角色名称知名度所及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角色名称利益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利益所有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第三,结合“舒克”作为童话作品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原告对此应当知晓,加之,“舒克”并非常用词语搭配,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未进行合理避让,其主观上难为善意。第四,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亦为动画作品衍生品的通常选择,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舒克”作品角色名称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综上,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第三人童话作品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第三人基于该童话作品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第三人对“舒克”这一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一句话总结:作品角色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利,需考虑角色名称的影响范围,若商标类别对应的产品或服务能够被角色名称的影响范围所覆盖,则角色名称构成在先权利。
 
3、(2018)京73行初7225号案中,法院认为第三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童话作品中角色名称权益,但其缺乏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椰枣、干枣等商品或与其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证据及宣传推广等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椰枣、干枣”等商品上,第三人已付出了智力创造或商业投入,并能为其带来商业价值、商业声誉、社会信誉等利益。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经营果业的分公司天昆百果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诉争商标使用“舒克”与其产地特有地理位置具有关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再次,诉争商标“舒克天昆百果”整体与“舒克”在呼叫、字形及含义上能够区分,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第三人关于诉争商标侵犯其在先童话作品中角色名称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句话总结:若商标权人能对商标创作渊源做出合理解释,且商标类别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无法被角色名称的影响范围所覆盖,则角色名称不构成在先权利。
 
三、裁判机关的考量
 
郑渊洁事件引发的争议仍在继续,据环球网报道,最高法听取了郑渊洁对商标维权的意见建议。最高法的介入是否意味着郑渊洁的维权事件将发生转机,是否意味着商标司法保护将产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利”,与其对立的是“公共权力空间”,二者此消彼长,“私权利”扩张的必然结果是压缩“公权力空间”。以“公私权利”视角去重新审视法院的裁判,就更容易理解,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在谨慎地划分“私权利”与“公共权力空间”的界限。
 
对于创作出众多优秀作品的童话大王郑渊洁,法院在作品影响力范围内,给予充分保护,而作品影响范围之外,属于公共空间,郑渊洁无权垄断。其既无权要求德国企业家为了规避“舒克”二字而强行改变姓氏翻译,也无权要求图木舒克市的产品不挂“舒克”地名。
 
四、商标的商业属性
 
郑渊洁的维权之路之所以如此吃力,或许是因为其太过注重“舒克”、“鲁西西”、“皮皮鲁”等商标名义上的归属,而摒弃了商标的商业工具属性。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识,“商标”不是目的本身,只是实现“商业目的”的一种工具。脱离了特定的商业目的,任何商标维权都毫无意义。
 
从情感上,我喜欢并钦佩郑渊洁这种人,我相信大部分社会进步都是敢于发声者推动的;但站在一个知识产权法律从业者的理性角度,郑渊洁脱离商业目的而意图全面维权的执念实不可取,想想那尚未维权的673个商标,脑子里蹦出一句话:“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

作者:刘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