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物联网商业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路径——基于一起洗衣机改装案件的探析

更新时间: 2023年4月26日 2:29:00

物联网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热点,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纷纷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但物联网技术涵盖领域很广,技术的延伸和发展导致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断产生。这些新客体中,有的呈现和以前客体完全不同的特征,很难在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下进行直接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深入研究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引领物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基于一起洗衣机改装案件展开讨论物联网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青岛海商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青岛海商公司是海尔品牌无形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海尔”“Haier”系列商标的持有、授权及维权等事宜。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无锡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海尔家用洗衣机上加装电脑板控制器、洗衣系统二维码,将其改装为海尔商用共享洗衣机,或擅自将海尔商用共享洗衣机上原装洗衣系统替换为自己的电脑板控制器、洗衣系统二维码,在改装后洗衣机上张贴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并以原告洗衣机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投放运营,阻断了海尔集团基于商用洗衣机联网模块打造的衣联网生态链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的经营活动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具有替代性关系,但被告对原告商标权产品的改装、销售及宣传等行为会对原告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市场竞争利益造成影响,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改装标有原告商标的产品,并以原告产品名义销售、投放运营,影响了原告商标识别、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破坏了商标权人、商品、商标之间的联系,有可能造成原告商标美誉度的贬损。此外,被告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海尔集团自2012年陆续实施网络化战略、生态品牌战略以来,商业方法从销售产品逐步转变为倡导产品服务化,并以此延伸出一整条服务链,实现“1+N+生态”的盈利模式。海尔衣联网作为海尔集团物联网生态品牌,通过打造洗衣联网平台,构建了包括前段定制、后端服务,以及生活体验在内的完整生态网络,一站满足用户对衣物“洗、护、存、搭、购、收”的全场景需求。在衣联网生态中,商用洗衣机除作为硬件设备外,还通过洗衣联网模块提供免费网络服务锁定平台用户和流量,向平台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实现多元化收益。本案就是海尔集团向物联网生态品牌转型过程中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告改装原告洗衣机的联网模块不仅阻断了原告与用户的联系,改装行为所带来的设备控制安全、数据阻断、数据安全等隐患,可能导致原告商标的品质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无法实现,造成对原告商誉的贬损。法院在充分考量物联网产业商业方法、内在商业逻辑的基础上,认定被告的改装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质上是对原告基于品牌优势打造的物联网商业方法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的间接保护。
 
二、物联网商业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我国立法对于商业方法未有明确定义,学术界对商业方法的概念也各有不同。通常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是指人们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当中形成的实现交易行为的规则与方法。在传统的商业发展模式下,商业活动注重于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而基于物联网产生的商业方法,是一种包含了技术的商业方法的创新过程以及技术的引进、开发、转移、渗透、市场开拓等诸多过程,实质是为企业经营系统引入新的科技要素,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商业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与技术的结合的综合体,但需要通过感知设备、网络基础设备等硬件,以及服务应用等软件来实现。
 
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下,物联网商业方法并未被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很难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而吴汉东教授在《政府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一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就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工具,哪些客体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取决于产业发展、国家利益和国际形势等诸多因素。本文将分别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保护。
 
1、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化保护
 
在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中,由于商业方法被归类于“智力成果的规则和方法”而被排除在专利权之外。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物联网的兴起,这一专利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出现了商业方法专利,突破了“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比如,美国价线(Priceline)公司诉微软公司及其所属的Expedia旅游服务公司侵害其“逆拍卖方式”专利案;亚马逊网站(Amazon.com)诉Barnes andnoble.com侵害其“让顾客点击一次鼠标就可以重复购物”(One-Click)专利案等。
 
尽管存在争议,但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化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我国早在2017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新增了一条关于商业模式的说明,即“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认可了通过专利保护包括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创新,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指引更加明确,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也具备了更大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2、物联网商业方法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所保护的就是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经营获得的商誉,该商誉凝结着商标权人苦心经营的付出,表征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进而吸引消费者认牌购物,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丰厚利润。但随着物联网的发展,传统的商标使用规范已不能满足物联网产业中商标使用需要,物联网商业方法很难直接得到商标法保护。司法实践中,通过商标法保护物联网商业方法的案例少之又少。但在以上洗衣机改装案件之后,法院适用商标法对被诉行为作出定性,实质上保护了权利人基于品牌优势打造的物联网商业方法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是法院适用商标法间接保护物联网商业方法的典型案例。
 
3、物联网商业方法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物联网商业方法通常与计算机软件结合,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能够有效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此外,有关商业方法描述的文字、图画、视听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著作权遵循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缺乏对思想内容的保护。当商业方法与计算机软件、文字、图画、视听作品相结合时,只有该计算机软件、文字、图画、视听作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通过重新表达、编写程序,复制商业方法的创意或理念,达到相同的效果。因此,著作权只是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保护方式之一,并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
 
4、物联网商业方法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于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没有给经营者创设一种独占的权利,而是从禁止和救济的消极角度保护相关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和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实践中,法院适用反法对商业方法或商业模式的保护,从强调“静态竞争观”逐渐向“动态竞争观”转变。相比于早期仅注意认定原告对具体商业模式是否享有利益、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原告商业模式而言,法院日趋强调从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原告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多角度进行综合审查。比如,“360扣扣保镖”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腾讯公司等使用的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腾讯公司等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而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吕一尘、林军、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指出“反法不予直接保护的是针对游戏功能本身,倘若游戏经营者通过游戏功能模块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模式且可以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此时仍可纳入反法调整范围,但反法并不保护某一种商业模式,其所保护的是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同时,法院进一步表示:“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合法权益,实质性替代竞争对手时,方为反法所禁止”。
 
本文作者认为,法院适用反法本质上保护的是物联网商业方法或商业模式背后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即使意识到一方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部分利益,但是若整体未达到对市场的干扰、消费者利益以及该方实质利益的侵害,法院还要保持对市场竞争的尊重,保持谨慎、克制态度,避免对竞争自由的过分抑制,可能认为一方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结语
 
科技能够创造市场,市场必然需要法制。在物联网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结合物联网的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适时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物联网的发展作出前瞻性布局。若企业注意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企业商业方法造成破坏或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利益,应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制定合适的维权方案,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注释:
①李永明、李安璐、曹丹:《试论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
②吴汉东:《政府公共政策和知识产权制度》,载《光明日报》2006年10月10日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案
④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8128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422号案。

作者:肖雨